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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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 盗窃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次举报
【基本案情】


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等四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某项目工地当钢筋工,主要负责切断钢筋、制作造型等。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四人因工资被拖欠,经济拮据,经商议后决定以部分人员望风、部分人员剪钢筋的方式合伙盗窃所在工地钢筋,后续通过电动三轮车将钢筋运送至废品回收站出售牟利,利益均分。其中陈某华、李某盗窃11次,分别获利2000余元;黄某盗窃8次,获利1200元;刘某辉盗窃6次,获利900元。

案发后,陈某华等四人均在工地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审查起诉阶段,陈某等四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四人实施盗窃犯罪系因欠薪生活陷入困顿而引发,虽盗窃次数较多,但每次盗窃的数额相对较小,最终依法对陈某华等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严审细查,探究犯罪背后原因。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陈某华等四人称盗窃事出有因,系由于工地负责人拖欠工资导致经济拮据,四人担心九月份开学无法及时支付孩子学费而实施了盗窃。为进一步核实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联系犯罪嫌疑人所在工地“工头”,询问相关情况,同时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原籍地村干部,了解其各自家庭情况,证实犯罪嫌疑人均为各自家庭的经济支柱,本次盗窃犯罪动机自述真实可信。

2. 宽严相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陈某华等四人盗窃次数最多达11次,均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四人的盗窃犯罪系欠薪引发,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低,且四人均无前科,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 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虽然本案涉案仅4人,但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工地被欠薪的钢筋组农民工还有15人,且案发时间系农历新年前,欠薪导致农民工无法回家过年,影响老百姓合法权益,破坏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多次与工地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及时支付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又会同派出所实地走访工地,再次督促工地负责人及时支付欠薪。工地负责人最终于2024年1月30日(农历腊月二十)向包括本案4名涉案人员在内的19名钢筋工支付了拖欠的2023年6至12月工资共计17.1万元,确保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

4. 形成合力,实现治罪到治理。本案办结后,检察机关适时走访案件相关企业,了解当前工程进展、人员管理以及法律服务需求等情况,精准提供检察服务,实现民忧、企忧一起解。根据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形成案件专题报告提交区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牵头召集公安、法院、人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专题会商,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

【典型意义】

1. 打击犯罪与权益保护并重。一方面,不简单就案办案,本起盗窃犯罪是由欠薪而引起的错误“自力救济”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被欠薪的劳动者在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同时,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另一方面,注重权益保护,既帮助本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讨薪,又延伸到其余15名被欠薪工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个案办理与延伸治理同步。检察机关坚持诉源治理,在考虑个案发生原因的同时,也深入思考和探究类案规律及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欠薪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可能引发盗窃等次生问题,同时也极易引发群体信访和社会舆情,亟待综合施策,形成“一类事”的治理合力和长效机制。为此,检察机关主动向当地政法委汇报,提出治理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达成执法司法共识,为根治欠薪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