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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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离职员工赔偿损失纠纷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次举报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符某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第7.5条约定,合同解除后,乙方(劳动者)应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交接、离职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擅自离职的乙方,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符某仍在某公司处工作。2022 年2月8日, 符某提出离职, 双方于2022年3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前后,某公司多次催促符某进行工作交接。2022年3月19日,符某在离职后与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 交接清单显示:移交资料21项, 其中第1项至第19项及第21项资料为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均为多册,第20项某专字(2021) 037-039 、044- 047、059-063、097- 114号资料 (1册),共14个项目。符某提交的纸质版共计14个项目,仅一册卷宗,第20项资料中内容缺失。符某称电子版的资料其已上传完整,打包在一个文件夹里。符某提交的电子版底稿不完整,很多文件没有盖章,资料缺失。在多次催促符某工作交接,符某仍不完整交接工作的情形下,2022年10月10日,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公司整理符某未完成未交接的工作。服务费28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支付第三方公司 56000元。因符某离职未完整进行工作交接,存在瑕疵,导致某公司产生了实际损失,某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符某交接存在暇涎,裁决其赔偿某公司损失6000元。符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 判决符某赔偿该公司损失6000元,驳回了符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符某在离职时,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符某在对第20项资料交接中,未能按照其他资料标准进行整理,其离职后对电子资料的上传也较为混乱, 上传不完整,故认定符某离职交接中存在暇涎,未完成全面工作交接。按照合同约定,符某应承担未完整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金额,因符某工作岗位 ,某公司不能将未完成工作交接造成损失责任完全归于符某,且某公司其作为专业的单位, 将属于公司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交由其他单位完成,以此支付费用作为计算损失标准,显然不妥。故结合符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水平、交接暇涎程度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 综合认定符某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为 6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维护,劳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维护。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不进行工作交接或者不完整进行工作交接,违背诚信原则 ,违背合同约定, 造成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 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在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时,综合考虑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作性质、薪酬、用人单位的过失等因素 ,最终裁定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6000元,彰显了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原则,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避免因制度不完善、流程不合规导致经营风险;加强人员监管,组织员工岗位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岗位要求的基础知识。劳动者也要加强职业素养的提升和岗位的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疏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推荐理由】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少,胜诉率低,舆论更多关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利益共同体,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得到维护,特别是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更应为用人单位,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以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劳动者。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传统观念认为用人单位申请员工赔偿损失案件较难胜诉的情况下,对于离职员工未完整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裁决员工予以赔偿,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也在目前经济情况下,为用人单位创造了一个相对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