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新某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某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次举报

快速吸引流量和促进产业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平台监管弱化等风险隐患。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而言,网红主播带货能在短时间内吸引流量进而实现销售转化,侵权范围更广、侵权获利更高,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更大。本案判决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00余万元,不仅有效惩戒了个案中的被告,而且面向社会展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导向示范作用,促进了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裁判要旨】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符合“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法定要件。本案被告以攀附原告知名商标“百丽”“BELLE”的商誉为目的,积极寻求受让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进行不规范使用,误导消费者,属于“故意侵权”。被告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在多家直播平台上注册大量账号、网店,在商品链接、视频宣传和商品介绍中全方位使用侵权标识,涉案个体工商户、直播平台网店成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并且,其通过平台账号和网店绑定进行直播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短时间内快速积累大量的客户群体,进而实现销售转化,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而言,侵权范围更广、侵权获利更高,对商标权人造成的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更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初1585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460号


【案情介绍】

“百丽”“BELLE”系列注册商标在鞋靴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荣公司)经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2021年2月,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公司)与抖音账号“澳州百丽官方旗舰店”绑定,在该抖音账号、视频宣传上擅自使用完整包含“百丽”“BELLE”注册商标的标识。2021年7月,刘某某受让取得第5925271号“

”商标专用权。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刘某某分别注册了“温州市鹿城区汇步鞋行”等多个个体工商户字号,并以此在抖音app上注册“澳州百丽官方旗舰店”等多个账号,以直播的方式销售标有“

”“澳州百丽”“AOZHOUBELLE”图案的鞋子。新百丽公司、丽荣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州某公司、刘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刘某某赔偿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44800690.12元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89601380.24元,合理开支189960元。


【裁判内容】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某公司、刘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因涉案网店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故对权利人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请不予支持,对要求温州某公司、刘某某消除影响,刘某某按照惩罚性赔偿方式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于2023年3月24日判决: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2143338元;温州某公司、刘某某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刘某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其开设的抖音店铺名称、抖音账号、商品链接、商品标贴和吊牌、视频宣传和商品介绍中使用完整包含涉案“百丽”“BELLE”商标的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刘某某作为鞋类商品经营者,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反而积极寻求受让与涉案商标标识相近的注册商标,再进行不规范使用,攀附他人商誉,导致混淆后果,其实施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计划性、组织性,属于“故意侵权”。刘某某主要通过抖音账号和抖音店铺绑定进行直播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短时间内快速积累大量的客户群体,进而实现销售转化,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而言,侵权范围更广、侵权获利更高,同时也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商标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因此,刘某某的侵权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要件。一审法院以其调取的涉案五家抖音店铺成交总额44086678元为侵权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参考权利人提供的利润率数据,结合涉案网店停止侵权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存在部分非侵权商品销售链接、抖音平台直播销售存在抽成以及多个电商平台均发现有侵权鞋子在售等情形,酌定涉案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为25%具有合理性。刘某某的侵权获利为11021669元,以此为基数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最终赔偿总额为经济损失22043338元加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综上,该院于2023年7月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