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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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次举报

【入选理由】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的行业领域应用场景日益广泛,相关产业迅猛发展。本案系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本案判决厘清了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虚拟数字人本体、真人演员、虚拟数字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同时规制了利用他人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进行引流营销的虚假宣传行为,探索信息技术交叉融合的前沿领域相关权利的保护路径,积极回应科技创新动向下的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保护新需求,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本案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2023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裁判要旨】

1.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涉案虚拟数字人Ada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真人演员的表现,不属于在真人表演基础上产生的新的表演,该类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真人演员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在构成职务表演的前提下,所产生的表演者权可依法或依约归属于虚拟数字人的经营者。


3.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在先创作或录制的视频画面中涉及权利人的相关标识信息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自身商标或课程营销信息,该种利用他人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进行引流营销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9983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722号


【案情介绍】

某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某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以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记录“中之人”(即真人演员)徐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此后,某某公司对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商业化使用。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的是某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而片头片尾的相关标识则被替换,整体视频上还添加了杭州某公司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了杭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作为标题的一部分。某某公司认为杭州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杭州某公司停止侵害(后撤回)、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系通过建模、智能合成、动作捕捉及其他数字技术手段制作的,具有外貌、声音等方面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的虚拟角色的可视化呈现形象。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不具有作者身份,在弱人工智能场景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某种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涉案两段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某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而成,故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某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徐某某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其作为某某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某某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杭州某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侵害了某某公司涉案视听作品、美术作品、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公司以引流营销为目的,以视频形式将虚拟数字人Ada作为实例展示在其抖音账号,其在视频中对涉及某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某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该院于2023年4月25日判决:杭州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某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宣判后,杭州某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8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