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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保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发布者:夏庆雷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8时34分 | 已阅读: 39 | 举报

丈夫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妻子名下银行账户仍有存款,法院遂冻结妻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妻子向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认为该账户存款系其与丈夫共同经营收入,并非丈夫个人所有,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鲁法案例【2024】171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


丈夫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妻子名下银行账户仍有存款,法院遂冻结妻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妻子向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认为该账户存款系其与丈夫共同经营收入,并非丈夫个人所有,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鲁法案例【2024171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情简介

张三李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于2022325日作出(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支付劳务费8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执行后,经区法院调查,李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李四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对此,区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李四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四配偶名下王五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李四配偶王五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王五

王五区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李四共同经营收入,并非李四个人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四与案外人王五19991129日登记结婚,婚后李四王五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王五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王五与被执行人李四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王五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李四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李四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李四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四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法院于20221124日作出(2022)鲁08911367号执行裁定:区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对于张三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