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案」怎样将公司股东除名(即将股东T出去)?
【案例】现在本人处理一公司案件,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利用对公司设备的掌控,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另行成立了一新的公司,用公司设备生产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对外销售,产生违法所得300万元,现公司的诉求之一是如何将持公司股份20%的该股东进行除名,答案是难度很大,要对公司该股东进行进行除名,只有以下情形才可以。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股东除名制度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除名的适用可能。
2.只有在股东未履行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才能股东除名,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下,不得适用股东除名。股东除名是对股东资格的终止,具有终局性,必须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否则将侵害股东合法权益。
3.应当给予合理期限的催告。这是对股东权利的一种尊重,也是对股东除名制度适用的限制。
4.只能通过股东会,由股东会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进行表决后,才能决定是否对股东进行除名(说明只能由股东会作出,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均无权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