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冬冬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9日 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6年06月24日18时10分许,在长垣县卫河路小务口村路口处,被告张某某驾驶豫Gxxxxx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卫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务口村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律师点评: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通过和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同意直接理赔,但是对于赔偿金额双方存在差距,主要集中在伤残等级方面。我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进行了伤残鉴定,最终双方以鉴定意见作为参考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我方,我方选择撤诉。
建议: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如果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不要着急,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专门事项的鉴定等,待结果出来后,双方自然就能达成统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