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良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融资借款兼并收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郭x、宫xx与朱x、邱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庆良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原告宫xx与郭x系夫妻关系。被告朱x与邱x系夫妻关系。郭x与朱x系姐弟关系。2006年3月28日,宫xx、郭x给朱x汇款122万元。2006年4月2日,朱x就涉诉房屋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朱x购买×××里危改小区×××里×××号楼第×××层×××单元×××号(暂定编号),房屋建筑面积146.99平方米,房屋价款为1162030元。签合同当日,朱x用上述的122万元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等。后涉诉房屋最终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147.14平方米,购房总款为1162322元。2006年8月,朱x与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涉诉房屋的入住手续。其后,涉诉房屋由郭x及朱光的父母居住至今。庭审中,郭x、朱x的的母亲郭xx出庭作证称购买涉诉房屋的款项及装修款均系郭x所出。当时因郭x在xx居住,对XX的房源情况不了解,朱x在XX照顾我们方便。朱x带我们去看房,定好后,朱x付的定金。但朱光没有买房的资金,所以郭x借朱x的名买的涉诉房屋。涉案房屋购买后一直由郭xx夫妇居住。另,宫之仁、郭x称曾于2017年3月4日汇给朱x涉诉房屋装修款20万元。朱x承认收到该笔款项,但否认该款系用于涉诉房屋的装修款项,并称涉诉房屋的装修款系朱x、邱x自行支出。朱x、邱x未对其主张的购买涉诉房屋的款项系宫xx、郭x父母赠与的事实提供详实有效的证据。

律师分析: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朱x名下的涉诉房屋系宫xx、郭x出资购买。朱x、邱x诉讼中称涉诉房屋虽系宫xx、郭x出资购买,但该出资款系赠与款,宫xx、郭x并没有委托朱光购买涉诉房屋。但朱x、邱x对其辩称未提供详实有效的证据。根据涉诉房屋系宫xx、郭x出资购买,其后又由其父母居住的事实,以及郭x、朱x之母郭从德的证言分析,可以认定宫xx、郭x借朱x之名购买涉诉房屋的事实成立。故宫xx、郭x起诉要求朱光、邱x将涉诉房屋协助办理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