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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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某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庆良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5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朱某于2006年6月15日因“尿频、尿不尽感8年,留置尿管3年”入被告医院治疗,经相关检查诊断为:神经源膀胱、脊髓肿瘤、双肾积水,主管医生告知朱丹旸及家属需手术切除,当时朱某欲转入其他医院,被告医院极力劝阻,称医院有经验丰富的专家、手术没有任何问题等。6月29日被告医院对朱某行腰椎后路L1-L3椎板切除、椎管内肿瘤切除、椎管探查术。术后约二十多天后,朱某才勉强能在家属搀扶下缓慢行走,不仅脊椎肿瘤未能完全切除、泌尿系症状无好转,又出现高血压、右下肢肌肉萎缩等症状。朱某住院34天出院,后又分别于2007年、2008年两次在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但仍未能康复,尤其是右下肢肌肉萎缩、无力,病情逐渐加重。之后,朱某先后在其他医院等处治疗。目前,朱某双肾积水、慢性肾功能不全、右下肢肌肉萎缩、行走无力、感觉障碍等。朱丹旸认为,被告医院未尽合理诊疗义务,导致朱某终身残疾的严重损害后果,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医院辩称:我院在朱某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符合临床常规,没有医疗过错,请求依法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院结合鉴定结论确定被告医院的责任比例为10%。朱某的医疗费,确定为4451.63元。结合朱某的就医情况确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0元、交通费为5000元、住宿费为10000元。朱某主张的营养费合法有据,可以予以确认。朱某的残疾赔偿金依法确认为211436元。上述费用,被告医院按照10%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酌情确定为10000元。朱某的护理人员不存在误工损失,故其主张的护理费,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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