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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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庆良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3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马某称,我与某市政一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我曾在某市政一公司处从事2个月工作,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我在2012年6月份发生交通事故后某市政一公司曾经给我开具过工资证明,多份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我的主张。某市政一公司诉称,我公司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也并未雇佣马刚从事任何工作。马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与某市政一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能够查明的事实为马某于2012年5、6月份参加有某市政一公司相关项目的施工活动;某市政一公司主张该公司已经将项目劳务分包给刘某且马某系刘某个人雇工,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马某则主张其系市政一公司招聘,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此时,需要审查判断马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马某所持其与某市政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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