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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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时,施工单位应想到什么?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4日|分类:工程建筑 |8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笔者最近受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消防工程公司承包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的宝山区蕴川公路某仓库改造工程,双方签订了《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并约定系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实业公司又要求消防公司增加办公楼的一层?五层的消防栓,并口头约定该增项的合同总价为1.8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消防验收备案,实业公司也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实业公司找种种理由,拖延支付未付工程款。消防工程公司在多次发函催告后,实业公司仍未能支付,故诉至宝山区法院。

本案经开庭审理,认定实业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但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主要在于1.8万元的增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形成书面签证,发包人也未下发书面的变更通知单,更未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等,因此,在对方未作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最终对增项部分未予以支持,只确认了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欠付工程款。索性本案中,宝山法院对工程款利息酌情予以了支持,也弥补了消防工程公司关于工程增项未获法院支持的损失。但如果消防工程公司在施工管理中更加规范,要求实业公司出具书面签证或设计变更通知单,那消防工程公司所有的施工内容所对应的工程价款都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律师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往往都会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并约定相应的工程价款。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为优化工程,往往会产生大量的设计变更。那么当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时,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设计变更的内容。根据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99版GF示范文本”)第29.1条之约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主要可以包括:(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第二,设计变更发生的事实固定。在99版GF示范文本第29.1条约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工程施工因为周期较长,且随着施工进度的不断深入,发包人对于工程细节也会不断优化并且要求进行调整,故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大量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发生的事实,在施工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书面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指示或者变更图纸,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则还可以体现在竣工图纸,以及工程现场。但为避免工程施工范围的争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要求发包人或者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出具相关的设计变更修改单。

       第三,设计变更价款的确定。在99版GF示范文本第31条中约定:“变更合同价款可按如下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类似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13版的GF示范文本之通用条款也对此进行了类似的约定,在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设计变更所增加或建少的工程价款(当然双方也可能对此进行一口价约定,无需套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

      第四,及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如99版GF示范文本约定的是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提请发包人进行确认,确认的形式可能是签证、会议纪要、确认单等,不一而足,但本质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对设计变更价款的共同确认。

        第五,按约提出工期延期报告。如果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影响了承包人在施工关键路线,影响了承包人的工期的,承包人可提出工期顺延报告。同时,承包人应注意合同中对于工期顺延报告的提出时间,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慎且“逾期主张”而丧失主张工期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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