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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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主任律师执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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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某某组织、领导传销

作者:白俊杰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337次举报



西

SHANXI JIECHANGLAWFIR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智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定罪部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方面的认定的数据有出入部分,请法庭重新认定。

1、起诉书称智某某从中领取岗位工资和推荐奖金30万元没有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仅有其本人口供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2、起诉书称智某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共计57人以上没有证据证实,实际上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确认的33人,同时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也只能确认是33人,卷宗材料中仅有本案涉及到的当事人刘某某提供的三份证据,但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一,该证据系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其二,刘某某也是本案传销犯罪组织中的被告人之一,其虽然提供了这个证据的复印件,但来源、证明内容及真实性均没有得到查证属实,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均没有查证属实。其三,刘某某也是本案传销犯罪组织中的被告人之一,其证明的真实性也需要查证属实。除此之外,本案再无其他任何证据提到有下线57人。

3、起诉书称智某某吸收传销资金20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证明33人共交纳1505585元,不是200万元。

二、关于量刑部分。

(一)1、智某某不是发起人,受害人遍及全国,智某某实际上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2、被告人仅仅发展了赵某某、刘某某两人,领过两单推荐奖,后来再未推荐直接发展,未领,还有受害人的钱也不是全打到智某某卡上或手机上,有的直接打到智某某的上线赵某枫、马某某、马某芳、康某某、李某某可以证实。

3、被告人并没有获利,租房、生活开支花了近30万元,全部用于下线开支。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某某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王某某系C2级别,发展了39人,获利20余万元,被判缓刑二年,罚金3万余元,与本案智某某的情形基本一致,所以希望法庭对智某某也能够判处缓刑。

(三)关于认罪认罚,被告人当庭已经陈述清楚,当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是先签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才收到起诉书,所以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并不知道起诉的具体范围事实,所以今天在法庭上对犯罪事实的一些具体数据的大小,陈述自己的观点这是认罪认罚前提下法律许可的行为,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她并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当庭认罪,也没有不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智某某系初犯、偶犯,素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智某某家中有身患脑瘫的大女儿,还有一个未成年的二女儿无人照料,为了孩子的健康的成长,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因素,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法公正处理。

  

                           

  辩护人: 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白俊杰律师

                                      2020年7月14日

                                 

 


白俊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青法协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忻州市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1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