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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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白俊杰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文集浏览:270次举报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调查了解、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听取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刘XX构成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刘XX曾担任公司总经理欠妥,与客观事实和本案其它证据不符。

1、根据股东李XX、法定代表人李XX的询问笔录,李XX称当时没有任命刘XX的职务和权限,李XX也不清楚刘XX的具体职务,这两人是最大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他们说没有任命刘XX为总经理就没有任命,他们的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并无任何任命文件,股东会议记录,法人授权、指令等相关证明文件来证实刘XX担任过总经理。

3、XX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也讲到刘XX是“业务经理”,并不是总经理。

4、根据《公司法》及工商注册登记规定,总经理变换需进行变更登记才生效,本案中也没有任何变更的相关证据,所以无法认定刘XX是总经理。

5、被告人武XX口供(P000007):在我担任XX小贷的总经理时,刘XX是业务经理。我离开后,刘XX的任职我就不知道了。

6、其他被告:崔XX口供(P000040):刘XX是信贷经理,负责贷款手续的审核和催收利息,重大决策都是武XX决定的,借款模板也是武XX安排刘XX设计的。

李XX(P000054)口供:刘XX是XX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理,重要事项都由武XX决定。

安XX(P000090)口供:经办人是刘XX,负责人是李XX。

罗XX(P000096)口供:经办是刘XX,负责人是李XX。

7、司机杨XX的证明,证明刘XX在工作上、职务上、工资待遇上一直没有变化,刘XX的工作也只是收贷款、收利息,刘XX更不是领导,。

8、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2014年1月份、3月份工资表,显示刘XX的工资仍是3000元,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9、刘XX没有介绍过一个参资户,也没有一分钱进入到刘XX个人名下的账户内。

10、“参资协议”实际上就是收款条,收款人处有公章和领导签字,刘XX只是在担保人后面签字,他的签字不起决定性作用,全由决策者签订。武XX说由公司的具体业务员给客户办理借款手续,签订 “参资协议”,还有代李XX签名,以具体进账为准。

11、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是单靠被告人的供述 ,也不能由被告人自己说是什么职务就是什么,也不能说自己不是什么就不是什么,必须结合其他证明共同印证才行。

二、起诉书认定刘XX涉案金额是793.6万元不对。

1、本案涉及的参资人数217人,没有一个人是刘XX介绍的,刘XX也没有收取过任何人的集资款,他签字的协议签订后,集资款到位没有他都不审批。

2、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数额不对,由刘XX签字参资协议共计金额448.5万元,并不是鉴定意见中的793.6万元,有案卷中刘XX签字的参资协议为证。

3、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XX小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是2012年2月—2014年6月是不正确的,XX贷款公司参资款移交明细表载明截止时间是2014年5月10日,移交给马XX的时间是2014年5月12日,而不是2014年6月,所以XX小额公司从2014年5月后就不再进行此类业务,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时间不应予以认可。

三、本案应由单位承担主体责任,适当减轻当事人的责任。

1、XX公司有债权41428102元,这有2017年9月贷款利息清收统计表为证。可以清偿被害人损失,减轻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2、李XX、李XX承诺书,由XX宾馆接管、偿还。

3、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案件,根据《全国最高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纪要》第二部第二项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了的人员,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管理层、核心层、骨干人员、普通业务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刘XX在这起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不起重大决策作用,只是参与人而已,望法庭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全案证据来正确处理本案,给刘XX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辩护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白俊杰律师

2019年4月9日

 

 


白俊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青法协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忻州市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1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