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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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

发布者:白俊杰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6日 10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50年6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虹丽、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辩护人白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传销人员王某某的介绍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参与传销组织“阳光工程”项目,后陆续引诱、组织张某甲、张某乙、吕某甲等人到广西宾阳县考察培训,声称此项目是国家秘密投放的融资工程,国家用融资的钱进行北部湾建设,创立以后返还,称该项目为自愿连锁销售,又叫“1040工程”,通过购买虚拟产品向国家投资3800元到69800元,以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购买一定份数的产品达到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后,返还380万到1040万为诱惑,不断发展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具体操作中规定:购买虚拟产品,扣除返利外,购买一份产品3800元,两份7100元,三份10400元,11份29200元,21份50800元,购买产品600份(至少145万余元)以上达到老总级别,有权直接用自己专用银行卡吸收下线传销资金。吕某某在组织中不断向新人传授运作模式、如何邀约发展下线等内容,并积极发展下线,上下线层级达十三层,发展直接和间接下线达70余人。形成了由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到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的完整传销组织。被告人吕某某本人在2011年9月8日达到老总级别,办理了专门吸收下线传销资金,给下线发放所谓返利、报酬的专用银行卡(建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x),通过该卡吸收下线传销资金160万余元,其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办理的另一张建行卡(xxxxxxxxxxxxxxx)吸收下线传销资金13万余元,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5万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辩称,以自己名字在建行办理的银行卡是姓齐的老大给办的,让成为老总是为了利用自己的影响,欺骗底下的人,自己花了30万元,只叫了张某甲一人。尾号94377卡不能用于收下线的钱。

辩护人白俊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并不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而是出于被引诱、被操纵地位,虽叫老总,但有名无实,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和发展下线70余人证据不足;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本案的传销组织应该与国际重点打击的传销组织有所区别;被告人并非主动、自愿,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真诚悔罪,坦白犯罪事实,加之年近七十,体弱多病,又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无再犯之虞,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传销人员王某某的介绍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参与传销组织“阳光工程”项目,后陆续引诱、组织张某甲、张某乙、吕某甲等人到广西宾阳县考察培训,声称此项目是国家秘密投放的融资工程,国家用融资的钱进行北部湾建设,创立以后返还,称该项目为自愿连锁销售,又叫“1040工程”,通过购买虚拟产品向国家投资3800元到69800元,以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购买一定份数的产品达到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后,返还380万到1040万为诱惑,不断发展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具体操作中规定:购买虚拟产品,扣除返利外,购买一份产品3800元,两份7100元,三份10400元,11份29200元,21份50800元,购买产品600份(至少145万余元)以上达到老总级别,有权直接用自己专用银行卡吸收下线传销资金。吕某某在组织中不断向新人传授运作模式、如何邀约发展下线等内容,并积极发展下线,上下线层级达十三层,发展直接和间接下线达70余人。形成了由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到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的完整传销组织。被告人吕某某本人在2011年9月8日达到老总级别,办理了专门吸收下线传销资金,给下线发放所谓返利、报酬的专用银行卡(建行卡5522453370080946),通过该卡吸收下线传销资金160万余元,其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办理的另一张建行卡(6227003374320094377)有下线人员资金往来13万余元,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经人介绍进入传销组织后,在其名下有下线七十余人,层级达五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按照该传销组织的运营结构,传销人员达到所谓的“老总”级别,基本条件之一就是须购买产品600份以上(至少145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在2011年9月8日称为老总,通过专用银行卡(建行卡5522453370080964)吸收下线传销资金160万余元,其获利35万余元;以上事实有与其相关的传销组织人员陈述、被告人供述、银行卡资金往来记录证实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称“老总”以前涉及资金认定的依据,公诉机关主要以该传销组织运营结构规定到达“老总”级别应具备的最低资金标准推算,以及部分证人证言来证实,但被告人辩称:自己发展的下线并未实际达到“老总”所需的标准,是其上线(系被告人的学生)熟知被告人从教多年,学生众多的身份,为扩大其影响力,操控被告人成为老总。而现有证据,缺少相关银行卡资金记录或资金来往情况和相关证人证言;尾号为4377的建行卡中的13万余元,被告人称不属于传销资金,系本人与相关人员的其他资金往来。对该两笔金额现有证据仍不能排除其辩解存在的可能,暂不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年近七旬,退休前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素无劣迹,受其学生引诱误入传销组织,其下线人员有其亲属、学生,害人害己。案发后,对其所为悔恨不已,认罪态度诚恳,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师志平

审判员  李 栋

审判员  辛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强


白俊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青法协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忻州市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1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