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七种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核心标准只有一句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下面列出的七种情形,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判离”情形;但实务中仍需结合证据、调解情况和案件具体事实判断。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公开共同生活。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证据方向:租房合同、共同生活缴费记录、物业或邻居证言、影像资料、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等。需注意,偶尔出轨、偶尔开房通常不足以直接认定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包括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侵害行为,范围通常大于一般家暴。
遗弃: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如拒不支付患病配偶医疗费、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等。
证据方向: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诊疗记录、悔过书、录音录像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需同时满足两个要点:
1. 属于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恶习;
2. 经多次劝阻、教育、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
证据方向: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赌博欠款凭证、悔过书、证人证言、基层组织证明等。
偶尔打牌、首次吸毒被处理等,一般难以直接认定为“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该情形需要同时满足:
1. 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
2. 分居状态具有持续性;
3. 分居时间满二年。
因工作调动、异地求学、就医等客观原因分居,通常不属于该条款中的法定分居。
中途短暂恢复共同生活,可能导致分居时间重新计算。
证据方向:分居协议、租房合同、水电燃气缴费记录、居住证明、搬家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兜底条款,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严重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基础严重受损等。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失踪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处通常需要先完成“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再提起离婚诉讼。
七、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应当判离”规则,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1. 此前已有离婚诉讼,且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生效判决;
2. 判决生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持续分居满一年;
3.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一年期限通常从不准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再次起诉时止;期间若恢复共同生活,分居时间可能重新计算。
实务提示
不存在“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无论分居多久,都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上述情形虽然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但仍需有相应证据证明事实成立,且法院仍需依法进行调解。
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或损害赔偿,应单独准备证据,不能仅围绕“是否判离”展开。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