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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员工拿回扣、私吞货款怎么定罪?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私企员工拿回扣、私吞货款怎么定罪?分清职务侵占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附最高法公报案例

 

民营企业内部经济犯罪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办案中最容易混淆、控辩争议最大的两类罪名。两罪犯罪主体高度重合、均要求利用岗位职权作案,普通人甚至企业法务极易混淆定性;但两罪侵害对象、获利来源、定罪底层逻辑完全不同。

202651日《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落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量刑标准全面下调并与公职人员受贿标准统一,新旧司法解释交替阶段,大量采购、销售、管理岗员工出现法律认知偏差,极易踩刑责红线。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标准,系统拆解两罪共性、深挖核心区分规则,并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经典案例完整解读。

 

一、两罪五大共通核心特征(实务极易混淆的根源)

 

1.犯罪主体范围完全重合

 

两罪行为人限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覆盖全部民营市场主体:私企、民企、外资企业、民办学校/医院、物业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国家公务身份的从业人员。

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中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不适用本条两罪,对应认定贪污罪、受贿罪。

普通临时工、保洁、后勤纯劳务人员,仅提供体力跑腿,无审批、采购、收款、定价、签约管理权限,不具备两罪要求的“职务便利”,一般不构成本罪。

 

2.客观行为前提一致: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两罪成立均要求行为人依托自身岗位法定职权、日常管理权限、经手资金/货物/业务的专属便利实施犯罪。

单纯工作劳务便利、临时帮忙、偶然接触财物不属于刑法意义的职务便利。例如仓库搬运工顺手偷货物,仅构成盗窃;仓库主管利用货物盘点、出入库管理权限私自变卖货品,才满足职务类犯罪的便利要件。

 

3.主观犯罪故意完全统一

 

两罪均要求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核心目的都是非法占有财物、获取不正当财产利益;工作过失、疏忽大意造成单位损失,一律不构成两罪,仅承担民事赔偿或企业内部追责。

 

4.三档量刑标准2026新规后完全统一

 

依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及2026年最新两高司法解释,两罪量刑档位无差别:

 

1. 数额较大(≥3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20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规对比旧标准大幅收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取消民企人员“量刑优待”,商业回扣风险显著上升。

 

5.属于企业内部关联犯罪,可一人同时触犯两罪、数罪并罚

 

采购、销售、项目负责人等核心业务岗,经常同时实施两类行为:一边向供应商、合作方索要回扣、好处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边通过虚报采购价、截留客户货款、虚构报销套取公司自有资金(职务侵占)。

司法实践中,两种行为侵害法益、资金来源完全独立,不构成法条竞合,法院会分别定罪,合并计算刑期、合并罚金。

举例:采购主管收受供应商25万元回扣,又虚报原材料单价套取公司资金120万元,法院会同时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

 

二、两罪核心本质区分(定罪关键,实务定性分水岭)

 

1.非法获取财物的来源完全不同(最核心区分点)

 

-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是本单位自有财物。资金、货物、货款、利润、备用金、应收款所有权归行为人任职公司;行为人把本该属于公司的财产私自转为个人所有。

典型情形:截留客户回款、虚报采购成本套取差价、虚构报销、私自变卖公司库存、私吞项目返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受的是外部第三方财物。钱款、礼品、干股、返点由供应商、客户、合作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所有权不属于行为人所在公司;交易对价是行为人利用职权为第三方谋取业务便利。

典型情形:采购收供应商回扣、销售拿客户返点、项目负责人收合作方好处费、暗中收受竞品企业财物排挤自家产品。

 

2.犯罪保护法益、侵害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主要侵害企业财产所有权,直接造成公司自有资产流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侵害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企业职务廉洁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公平经营利益,不一定直接消耗公司账面资金。

 

3.行为逻辑与对价关系不同

 

-职务侵占:无第三方交易对价,行为人单方面侵占单位财产,不存在“他人请托办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存在双向利益交换,第三方给付财物,换取行为人利用职权提供倾斜便利(优先供货、放宽验收、提高采购价、独家合作等)。

 

4.经济往来中回扣定性关键判断规则

 

实务高发争议点:业务往来中收取的返点、差价,到底定侵占还是受贿?

 

1. 回扣来自外部合作方、归个人所有、为对方谋利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本应抵扣货款、归入公司账户的价差、返利,员工私自扣留不上交单位 → 职务侵占罪(钱款本质属于公司应收资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经典案例:唐某某、邵某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精工机械电器厂(民营企业,下称精工厂)厂长邵某、副厂长张某,与外部人员唐某某合谋牟利。

 

1. 职务侵占事实:三人利用采购审批职权,人为增设中间供货环节,抬高原材料采购单价,让精工厂多支付货款,超额差价260余万元全部由唐某某分赃占有,侵占企业自有经营资金;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邵某担任厂长期间,利用设备采购、供应商准入审批权限,收受多家供货企业给予的现金好处费合计2.48万元,为供应商放宽产品验收标准、优先签订供货合同。

 

(二)案件核心争议

 

邵某同一岗位实施两类牟利行为,能否分别定两罪、分开评价?两种获利行为如何区分罪名边界?

 

(三)最高法公报裁判要点

 

1. 抬高采购价套取公司超额货款,资金来源于精工厂自有经营资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便赃款由外部人员分取,不改变财产属于被害单位的本质,侵占定性不受赃款分配对象影响。

2. 收受外部供应商单独给付的好处费,钱款所有权归供货第三方,对价是厂长利用审批职权为供应商谋取业务优势,破坏公平营商秩序,单独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 侵占公司资产、收受第三方贿赂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行为,侵害不同法益,不存在吸收、竞合关系,应当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四)案例实务指引(企业、办案、辩护通用)

 

1. 区分两罪第一判断标准:查清赃款所有权归属。钱是公司的,优先核查是否构成职务侵占;钱是外部合作方单独赠送,且存在利益交换,定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 采购环节“加价套差价”一律认定职务侵占,不能混淆为商业回扣;供应商私下额外给的好处费,才属于受贿行为。

3. 企业管理岗员工同时存在侵占自有资金、收受外部回扣两类行为,公诉机关应当分开指控,法院分别量刑合并执行,不存在择一重罪处罚规则。

4. 结合2026年新规警示:即便受贿金额仅3万元即达到入罪标准,企业采购、销售岗小额回扣不再属于“行业潜规则”,直接触发刑事追责;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回扣上交、价差返利入账制度,规避员工双重职务犯罪风险。

 

律师提醒

 

2026年新司法解释落地后两类犯罪入罪标准统一降至3万元,企业员工一旦同时存在私吞公司资产、收受合作方回扣两种行为,司法机关会分开定罪并数罪并罚,辩护中无法主张只按一罪从轻处理;企业发生此类经济纠纷时,可优先调取资金权属、交易往来证据,快速区分罪名,精准开展报案、追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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