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00:00-23:59
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丰瑞律所五佳典型案例律师!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被害人“漫天要价”不影响认罪认罚轻伤害案不起诉决定的适用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被害人“漫天要价”不影响认罪认罚轻伤害案不起诉决定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常因民间纠纷引发,若被害人利用伤情提出远超合理范围的赔偿要求(即“漫天要价”),往往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进而使犯罪嫌疑人面临被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风险。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担保的,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避免“唯结果论”、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法律法规完整罗列

 

以下为《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与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条款原文: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十一)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十二)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十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 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十五)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人民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宣告室等场所进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单位等场所宣布,并邀请社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依据、理由等释法说理。对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方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和教育。

 

(十六)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 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十七)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深度解析

 

上述规定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其核心精神可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

 

1. 明确态度:认罪认罚是“主观诚意”,赔偿能力是“客观保障”

 

《意见》第十七条是解决“漫天要价”问题的直接依据。该条明确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例如,将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的合理赔偿款提存至公证处或法院指定账户),就满足了依法从宽处理的核心条件。此时,被害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不再是阻碍不起诉决定的法律障碍。这一规定的法理在于:法律保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真诚的悔罪态度和实际的赔偿意愿与能力,而非纵容被害人利用伤情获取远超合理范围的利益。司法不能异化为“花钱买刑”或“要价越高,刑责越重”的竞价场。

 

2. 核心逻辑:斩断“唯结果论”的链条

 

《意见》第七条和第九条从根本上动摇了被害人以“轻伤结果”进行要挟的逻辑基础。

 

· 第七条(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明确要求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行为仅为轻微推搡、拉扯,或是为摆脱控制而实施的应急、防御行为,即便造成了轻伤后果,也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这意味着,此类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自然不存在赔偿谅解的前提。

· 第九条(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进一步厘清了责任。对于因琐事争执引发的冲突,如果对方先动手且手段过激,或对方在己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则己方还击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一旦认定为正当防卫,则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更无需赔偿。

 

3. 救济途径: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双向保护

 

· 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当被害人坚持天价赔偿时,嫌疑人可将合理损失予以提存,以此证明自己“愿意赔偿”且具有“赔偿能力”。这足以成为检察院依据第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力依据,避免因无法达成和解而被长期羁押或提起公诉。

· 对被害人的救济:为防止被害人因生活困难而被迫“漫天要价”,《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司法救助,解决其因伤害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这既保障了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也有助于消解其不合理的索赔动机,促进矛盾真正化解。

 

三、最高法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

 

基本案情:

张某中与施某周系关系要好的牌友。某日,二人在棋牌室打牌期间,张某中为挽留欲离开的施某周继续玩牌,从施某周背后用双手搂住其肩膀。施某周为挣脱张某中的搂抱,在扭动身体、甩臂过程中,其右脚不慎别在身后的椅子腿与地面之间,导致身体失衡倒地,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中立即将施某周送往医院救治,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多次赔礼道歉、主动提出赔偿。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中造成了他人轻伤的结果,是否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施某周坚持要求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较高的赔偿要求。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中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宣告无罪。主要理由如下:

 

1. 缺乏伤害的主观故意:综合全案证据,张某中与施某周平日关系融洽,无任何矛盾纠纷。张某中实施搂抱行为的动机是挽留牌友继续娱乐,属于日常嬉戏、玩笑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施某周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图。

2. 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伤害性:张某中实施的是“从背后搂抱”的行为,而非击打、推搡、脚踢等典型的攻击性、暴力性伤害行为。施某周的伤情是在其自身为挣脱搂抱而进行扭动、甩臂的过程中,因右脚意外被绊而倒地所致。该结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张某中的搂抱行为与施某周的轻伤结果之间虽然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该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3. 事后行为印证主观善意:张某中在事发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医、主动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多次赔礼道歉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这些行为均表明其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态度,进一步印证了其缺乏伤害故意。

 

案例启示:

该案例是《意见》第七条精神的典型司法实践。它有力地说明:

 

· “轻伤结果”不等于“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必须穿透结果,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

· 被害人“要追究”不等于必须“追究”。即便被害人坚持刑事追责并提出赔偿要求,司法机关仍应依法独立判断。在张某中案中,法院没有因为被害人受了轻伤、要求追责,就违背事实和法律定罪处刑。

· 对“漫天要价”的实体回应:该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实质上是对“漫天要价”行为的一种司法回应——当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时,被害人的任何赔偿请求均失去法律基础。这从源头上否定了利用轻伤结果进行不当索赔的可能性。

 

综上,《意见》通过第十七条的直接规定,结合第七条、第九条对犯罪构成的精准界定,以及第十六条对逮捕标准的控制,构建了一套防止“漫天要价”绑架司法决定的制度体系。张某中案则从司法实践层面展示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避免“唯结果论”,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便被害人索赔请求明显不合理,也完全不影响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杜凯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3.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3678分 (优于99.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447篇 (优于98.31%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26285 昨日访问量:55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