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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父母犯罪对于子女考公务员教师征兵的影响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3次举报


【政审】父母犯罪对于子女考公务员教师征兵的影响

---杜凯律师

父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考公务员、教师、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有一定影响,但也不是绝对的,要看具体考的职位,所在的地点,还有客观条件等。

对于所有考生都可以按照招考条件申请报考,进行笔试。但如果近亲属有犯罪记录政审很难通过,被录用的概率会降低。入党,考公务员,教师编制等三代以内都受影响。

政审主要是调查家人情况,会查询直系亲属的相关档案资料,确定相关情况。如果有直系亲属正在服刑,那么子女政审会被判定为不合格,然后取消录用资格。

【政审首先会参考人民警察政审标准,只要直系亲属不是以下犯罪或政治问题,没有正在服刑,大概率都是可以过政审的】

2020年公安部发布的最新的人民警察的政审标准》第九条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报考公务员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定的;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三)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五)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八)2018115()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

(十九)2016115()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二十)2018115()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乏可用。

(二十一)2018115()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提位等级者撤职的;

(二十二)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2020202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二十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四)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的;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近亲属、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外有期徒刑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五)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字、著作的;

()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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