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劳务纠纷案件如何起诉及案例
---杜凯律师
【分析】
劳务纠纷提供劳务者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起诉,如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符合以上两点,也不应移交其它法院审理。这样有利于纠纷的处理。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务合同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合同纠纷,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纠纷需要仲裁前置吗】
劳务合同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合同纠纷,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
20**年*月,梁某某进入某某区×项目从事工长工作,后因劳务费支付问题与A公司产生争议,将A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梁某某在某某区×项目施工中从事工作,提供了劳务,应获得相应报酬。梁某某虽未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从其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A公司系承包涉诉项目施工的劳务公司,A公司认可的项目负责人田某某在梁某某的工资表上签字,从而确认了梁某某的劳务费数额。A公司虽不认可梁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称案外人康某某挂靠在A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包活并招梁某某来干活,田某某系康某某雇的管理人员,田某某的行为与A公司无关,但对此A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讲,即使康某某与A公司系挂靠关系,现梁某某明确表示只起诉A公司,A公司作为被挂靠者也应对外先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梁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5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劳务费二万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八元八角八分,由被告A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例二】
20**年*月*日,HY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签订《劳务协议》,合同期限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劳务报酬为每月20000元。
20**年*月**日,HY公司向吴某某出具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载明:鉴于你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的表现以及你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按照双方劳务协议的约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务协议》,你表示理解并接受公司的决定,但不愿签署书面解除协议。为此,公司正式通知你:自20**年*月**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务协议》及相关竞业限制协议。工作时间截至到20**年*月**日,劳务费用截至到20**年*月**日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吴某某与HY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吴某某并不当然的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而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并未有关于解除劳务协议赔偿金、未休年假补偿金等相关约定,现吴某某以劳务纠纷为由要求二被告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务协议赔偿金45000元、未休年假补偿16000元、14薪工资5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某某主张二被告支付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欠付劳务费用的情况,故对吴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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