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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西安刑事辩护---非法经营罪研究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3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7次举报

2024西安刑事辩护---非法经营罪研究

---杜凯律师

【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争议分析】

非法经营罪可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兜底性犯罪,其第4项兜底性条款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内涵不清、外延不明,致使该罪成为“口袋罪”,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因而,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进行实质解释以限缩其成立范围,必须将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该罪构成要件之外。

【案例分析】

被告人唐某利用申请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揽信用卡持卡人刷卡,以虚假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金,并收取相关的手续费用。案发时,经某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涉案相关交易共310笔,合计18000000元。

法院裁判: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机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侵犯的法益来分析,信用卡套现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使得金融机构的资金处于高度风险之中,因此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分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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