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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西安离婚律师---离婚时如何要求对方赔偿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离婚浏览:8次举报


2024西安离婚律师---离婚时如何要求对方赔偿

【引言】

爱情是人生永恒的话题,婚姻是爱情平平淡淡的延续!

许多婚姻因为各种原因而走到了爱情的尽头,新的《民法典》为了有效控制冲动离婚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离婚的原因都是婚姻生活已经难以继续在有些离婚案件中会存在一方在婚姻生活中伤害另一方的情况,这时在离婚时,法律赋予了受害一方在提出离婚时一并向有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主张

首先,只有受害一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要进一步确定过错大小。比如:与她人同居和婚外异性有暧昧关系作为男方的过错仍然大于女方,不能相互抵消,法院在裁判时可以考虑女方也有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而降低赔偿数额

其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应当是在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时提出。因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本身就比较严格,即证据要求很高,而且法院认定比较谨慎,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一方又以对方与他人同居或遭受了家庭暴力为由主张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

再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需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或者不能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最后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赋予了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条列举的四类典型过错情形,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法律规定的四种,也并非仅有该四种严重过错才会对配偶权益造成侵害,该条第五条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该条采用了“列举+概括”模式,只要达到了同以上四种情况相等量的过错情形,例如和婚外异性生子,这种情形虽不同于该条第二项规定的同居情形,但对配偶一方也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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