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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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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19人看过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户名手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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