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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共有权纠纷)

发布者:王磊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10584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祁某某,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某某弄9号。

被告一:周某某,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某某弄9号。

被告二:于某某,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某某弄9号。

被告三:周某某,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某某弄9号。

被告四:周某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某某弄9号。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某某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某73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分割某某弄九号房产动迁所获得的动迁补偿款、搬家费、动迁安置房等所有安置所得财产份额的三分之一;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三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三”)于1995年结婚。婚后,原告将户口迁至某某弄九号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内,系争房产原承租人为周某某的父亲。周某某的父亲去世后,被告三的哥哥被告一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一”)在未征得原告及其他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系争房产的承租人变更为周某某。

2009年3月,原告与被告三离婚,根据双方自愿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离婚后,原告住某某弄9号楼下,周某某住楼上。被告一等住三楼。

2013年系争房产依法动迁,被告一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人上海市黄浦某某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侵占原告应得的安置补偿财产份额。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动迁所得财产,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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