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mm,女,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手机:134826*****、 021-565*****
被告一:孟mm,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界******。
被告二:祝mm,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刘湾镇大******。
被告三: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mm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负责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详见赔偿项目清单;其中,被告三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
2、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三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商业险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2日8时51分许,被告一孟mm(以下简称“被告一”)驾驶其祝mm(以下简称被告二)所有的牌号为豫P1010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杨高北路草高支路路口处时,碰到骑电动车的原告刘七香(以下简称“原告”),致使发生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主要责任。经查,豫P10106重型自卸货车系被告二祝凤兰所有,且豫P10106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mm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被告经过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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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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