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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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意外双亡,保险金归何方父母?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416人看过

案情回顾:

       陈先生和李小姐于2011年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陈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陈先生,受益人为李小姐,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每年保费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50年,交费期间为10年。

       2015年12月,陈先生在开车送李小姐上班的途中发生车祸 ,造成两人当场死亡,无法判断两人的死亡先后顺序。两人虽未育有子女,但双方父母均在世。陈先生的父母要求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身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李小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的继承人之身份要求支付保险金。



问题一:

夫妻二人的财产该由哪一方父母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由于陈先生和李小姐存在婚姻关系,相互享有继承权,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同时死亡,由两人的父母分别继承各自的财产那么,这笔保险金是属于陈先生的财产还是李小姐的财产呢?


问题二:

保险金支付给哪一方父母?


       如果能确定在事故中陈先生先死,根据保险合同,李小姐自然可以以受益人身份享有这笔保险金。李小姐死后,保险金就自动归为李小姐的遗产。

       相反,如果能确定在事故中李小姐先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现在不能确定两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咦?继承法意见和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两者的死亡顺序推定有冲突啊,到底适用继承法意见还是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啊?


 


       司法实践中,通常先适用《保险法》解决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再适用《继承法》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为啥啊?

       在处理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属于谁的遗产问题,保险法相对继承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并且保险法的颁布在继承法之后属于新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法院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处理此类案件没毛病!

       另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虽然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才是最终决定受益人的主体。通常被保险人更愿意保险金流向与自己有更亲密关系的人。所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也没毛病!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陈先生的父母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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