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1126人看过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交通事故在我国经常发生,而有一些行人为了图方便而横穿马路,这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也比较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一、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面的规定赔偿。

二、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怎样的?

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

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5、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以上就是“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的相关内容,行人横穿马路,无论司机是否有责任,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