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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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会连累配偶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239人看过

       男女结婚之前的财产可能是没有任何交集的,一方婚前取得财产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对于个人婚前欠下的债务,也是属于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一方承担,但婚前债务是否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是否需要配偶一起偿还呢?

  婚前个人债务在实际生活中,主要就是指婚前由个人举债,婚后尚未还清的债务。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婚前债务仍然是个人债务,不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如果该债务确实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所购物品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仅以婚前个人债务为理由主张由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如债权人无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相应的诉讼请求。如果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且能够提供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婚前个人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情形有: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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