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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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父亲与继母复婚第二天去世,儿子申请撤销结婚登记被驳回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59人看过



南京的孙某离异后与林某相识,二人结婚组成了新家,但后来因为给儿子买房儿子担心产权问题,所以孙某与林某离婚了;后来又因为孙某患癌后林某一直在照顾他,孙某感念其照顾遂与之复婚,但复婚后第二天孙某就去世了,所以孙某儿子就要求撤销亡父的结婚登记,但最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

本案中孙某与林某复婚完全是自愿的,既然婚姻双方当事人都自愿,且又不存在其他可以撤销婚姻或者婚姻无效的情形,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孙某的儿子小孙是无权申请撤销父亲的结婚登记的,因此法院才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结婚登记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被撤销的呢?

对于结婚登记,如果说具备以下情形的话,是可以被撤销的:

一、有一方甚至是双方是被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而本案显然不具备上述情况,所以林某和孙某的婚姻登记不可以被撤销。

其实本案中孙某的儿子小孙之所以想撤销亡父的结婚登记,就是怕继母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那么现在林某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孙某的遗产呢?

答案是有权。因为既然他们的结婚登记是有效的,那么他们之间就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就属于合法的配偶;而配偶是彼此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林某作为孙某的配偶当然有权继承其遗产。

每个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就算是儿子也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所以既然孙某自愿与林某复婚,那么他们的复婚登记就算合法有效的;至于他们的儿子并无权对此加以干涉,也无权替夫妻二人申请撤销婚姻。

那么现在孙某去世了,他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这种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在处理遗产的之前应当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分割出属于配偶的那一部分,交予活着的一方;不过本案中二人刚复婚一天,估计也没有产生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孙某的全部财产可以直接按照其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子女、父母和林某来分割其遗产,具体分割时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主要看各方如何协商。

那么在孙某和林某复婚后,他们在离婚之时分割到的财产会不会因为复婚而再次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案是不会。在离婚之时分割到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对于婚前个人财产是不会因为复婚或者结婚而恢复或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双方在离婚之时分割到的财产仍是双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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