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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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人看过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孩子都会归一方抚养,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即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另外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呢?

重点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协议离婚或者判决离婚时,孩子归一方当事人抚养。但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传染病或者因为伤残等原因导致无力继续抚养照顾子女的,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这里的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既可以由不抚养子女的另外一方父母提出,也可以由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提出。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已经不具备照顾子女的能力,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另外一方具备照顾子女能力的父母必须抚养。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另外一方父母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如果照顾子女一方的父母不尽抚养义务的,另外一方父母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关于不尽抚养义务的举证责任由另外一方父母负有举证责任,不尽抚养义务可能表现在各种方面,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举证让法官确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不尽抚养义务与虐待子女是有区别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是指本应该照顾子女但不照顾子女。虐待子女是指对子女有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3.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关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这个判断比较主观,每个人的理解也不一样,如果基于这个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另外一方应尽量多举证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如赌博、吸毒、私生活混乱等。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可以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因此,如果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外一方生活,而且该方也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一方有其他正当的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争取取得法官的认可。

五、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后,如果双方父母就抚养权的变更达成协议,也是允许的,双方父母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不变更,也可以去法院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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