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未婚就同居在一起,甚至生有孩子。那么,当两人不想继续在一起时,能够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如果双方育有子女,能够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起诉到法院吗?
重点解读
一、单纯解决同居关系的处理按照法律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对于未经结婚而同居的问题,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但也不鼓励这种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未婚同居,对于这种行为,当事人仅仅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之间自行解除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同居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依法予以解除。如果当事人因为同居且生有孩子,就子女抚养及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问题产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同样有抚养的义务。
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非婚同居既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私益——这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可以规避婚姻法对婚姻双方的种种义务,又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法不禁止即自由,而且在社会上广泛存在,人们对此大多能够理解和接受。同居的当事人不愿受到婚姻的约束,因此也不能得到与婚姻当事人同样的保护。非婚同居者之间不发生人身关系,如双方不必承担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但是,男女双方结为生活共同体,必然要发生诸多社会关系,如非婚同居者之间仍存在财产关系。那么,在非婚同居的双方不愿继续同居时,他们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如果发生了建房、购房、购车等重大财产事项,一旦双方不和,要求分开并分割财产,这些财产应该如何认定并分割?从目前的法律依据看,关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主要有:
(1)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