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往往是因为一方有过错,如一方有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重点解读
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偶尔发生了婚外情,而不是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那么,无过错方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3)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例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因此,只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并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在离婚诉讼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并不是第三者。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关于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如果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无过错方的配偶因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而将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转赠给别人,或者因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无过错方受到伤害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而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应当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损害赔偿的提出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就是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有导致离婚,那么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应该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律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