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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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条件并不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谁的唯一因素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07人看过



夫妻双方离婚时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会提出我比对方经济条件要好的主张,以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胜过对方,从而更有利于抚养孩子。但其实经济条件并不是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时的唯一审查事项。

现实困惑

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结婚。蒋某在外做生意,收入颇丰,李某则没有工作,在家做家庭主妇,2011年两人生有一子。因为蒋某平时在外忙于生意,很少照顾家庭,与李某的感情慢慢变淡了。20159月,两人协议离婚。蒋某提出要孩子的抚养权,给李某多少补偿都可以。而李某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希望要蒋某的任何经济补偿。因协商不成,蒋某诉诸法庭,提出李某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的主张,要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

破解办法

本案中,李某争夺抚养权不利的地方就在于她是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收入,而蒋某因为在外做生意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两人的收入差距较大。但是这并不代表李某日后依然没有工作。李某要想争得抚养权,应该尽快找一份工作(收入高低暂且不论,最关键的是让法庭知道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向法庭提出蒋某因长期在外做生意而疏于照顾家庭的主张。蒋某收入虽高,但缺少家庭观念,疏于照顾孩子的成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极其不利的。有法官认为:法律上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未就此解除,经济收入较好的一方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的形式,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故不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2]所以在这个案子里,李某作为母亲,争得抚养权其实也并不是难事。蒋某收入高,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的差距,将抚养权判归李某,而要求收入更高的蒋某支付抚养费。李某可以向法庭提出由自己来抚养孩子,而由蒋某支付抚养费,这无疑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最有利的方案。

证据及材料指引

1. 工作证明等:证明自己虽然收入不高但有工作,有能力抚养小孩。

2. 证人证言、相关病例文件等:证明对方有虐待行为、缺乏家庭观念,或患有严重疾病无能力抚养子女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

3. 女方绝育手术证明:证明女方已无法再生育。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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