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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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要求损失青春没有法律依据。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93人看过



两人同居,但没有结婚。之后因为性格不合分手了。女方可以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吗?电视剧中经常看到的场景在现实中有法律依据吗?

现实困惑

王和崔从大学一年级就开始恋爱了。2010年6月大学毕业后,他们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一起租房住在一起。自2010年6月起,两人同居至2015年3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此同时,2014年9月,崔发现自己怀孕并做了流产手术,费用近万元。2015年3月,崔发现王某在外面有第三者,于是两人吵架,王某提出分手。崔某提出,自己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就和王谈恋爱,之后就和他同居了。这几年的青春都浪费在王身上,王也因为第三者提出分手而自残。故要求王赔偿青春损失费50万元。

加热分裂法

崔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难以量化,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崔璨只要求归还他所拥有的财产。同时可以要求王支付2014年流产费用的一半(甚至一半以上)。

证据和材料准则

堕胎案例和文件:证明同居期间的手术费用。同居、怀孕、流产手术期间,费用一般由两人均摊。照顾女方,原则上男方要在平等分担的基础上承担更多的费用。2.购物发票和其他凭证:证明财产属于自己。同居期间,不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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