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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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对单方名下的房产共同贷款的,离婚时房屋产权人应向另一方给予增值补偿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61人看过


 

   婚前一方先买了房子,但是因为没能力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选择用贷款方式买房的情况很常见。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此时婚姻存续期间继续进行下去的还贷,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另一方也是有份出资的。两人离婚时,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产权?现实困惑张某20125月认识了李某,两人很快便恋爱了。20127月,张某为了跟李某结婚后两人能够生活得更好,就自己拿出30万元付首付,在市区买了一套两居室的二手房,并向银行贷款70万元。201211月,张某领取了房产证,产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20131月,张某和李某结婚,双方没有对房屋的权属以及还款问题作出特别的约定,婚后一直继续由张某在每月工资中拿出一部分钱出来还贷,两人均没有异议。20153月,张某和李某离婚,李某提出两人结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张某用自己的工资进行还贷,但张某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等于李某自己也参与了还贷,所以李某认为自己也拥有房屋的一部分产权。

 

   原则上,结婚后两人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婚后的工资收入等,配偶都拥有一半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工资,有一半属于李某,张某支付房贷,意味着李某也为张某承担了一半的债务。除非李某在结婚时跟张某明确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李某不能据此而主张自己也拥有房屋的产权,但可以要求张某归还婚后共同已还贷金额的一半,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还贷金额,另行要求张某支付房屋增值的一定比例金额。

 

   实践中,张某可以通过与李某在结婚时签订具体的协议来规避风险。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各自工资归各自所有;张某向银行支付贷款的金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还贷,与李某无关,等等。有了协议的约定,就能避免出现案例中张某这样的困境。

 

证据和材料指引

1.房产证上的登记日期:证明房屋属于婚前财产。

2.房屋贷款协议:对于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贷款的情况作出特别约定,明确约定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房贷,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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