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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不能因老人再婚而终止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23人看过



老人再婚,为的是能有一位陪伴自己走到最后的伴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老人的子女往往会对自己父(母)再婚的行为表示不能接受,一些人甚至会以行动进行阻挠。更有甚者,一些子女还会因此不再赡养老人、不再探望老人。

现实困惑陈某的母亲20116月去世,父亲老陈从老伴去世后便孤身一人,70岁的老陈晚年失去伴侣,生活过得很不开心。20162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老陈参加一次老年人登山活动,认识了多年前丧偶的张姨。两人性格爱好相近,所以相识后便经常一起外出旅游。20165月,老陈与张姨决定结婚,就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老陈和张姨的婚姻遭到了陈某的反对。老陈因为早年做生意,存有一些积蓄,而张姨以前是下岗女工,生活比较困难,还有两个儿子。陈某认为老陈与张姨结婚,对他日后继承父亲遗产造成了很大的现实阻碍。所以,陈某从老陈结婚后便一直不带孙子去探望老陈,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定期给老陈生活费。年轻人可以再婚,而老年人再婚在目前社会却很难被一些晚辈所接受。“婚姻自由”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和其他亲属都不能干涉老年人的婚姻。正如年轻人结婚、离婚、再婚不需要征得长辈同意一样,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也同样不需要征得晚辈的同意。老年人如果再婚,对于作为晚辈的子女来说,确实会影响他们日后继承自己父亲(或母亲)遗产的权利。例如,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如果父亲晚年没有再婚,儿子可以全部继承父亲的房屋,但是如果父亲再婚了,则日后父亲去世,再婚后的妻子以及儿子则会共同继承这套房产。然而,即使子女权利受到了影响,亲子关系却没有办法变更,所以作为晚辈的子女并不能因此免除赡养老人的义务.陈某即使不同意老陈的婚姻,也依然要承担赡养老人、探望老人的义务。老陈如果因为陈某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导致生活困难,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履行义务。对于陈某来说,法定义务不能逃避,自己日后的继承权受到的影响,只能通过和自己的父亲协商进行解决,毕竟亲情无法割舍。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老年人在晚年结婚之前,会将自己名下的一些财产过户或转让给自己的孩子,以确保日后不会因为自己的再婚而影响孩子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有一些老年人会通过遗嘱的方式将特定财产的继承权固定给自己的亲生子女。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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