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李某在离上班还有10分钟的时间,去办公室旁边的厕所小便。因厕所里的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后李某申请工伤,经劳动局调查后,最终认定为工伤。李某所在的公司认为李某的摔伤致残,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劳动局将李某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后公司起诉到法院。
律师答疑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但是与劳动者正常工作密不可分,不能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这种逻辑是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也有悖于社会常理。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