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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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14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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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就职于一家私企,在工作中因不服部门主管李某的工作安排,与李某发生口角。后来李某大打出手,马某遂与其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李某一拳打在了马某的左眼上,导致马某的左眼流血不止,现在左眼有严重弱视的问题。像马某这样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答疑

在单位因厮打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进行工伤认定应满足3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要注意的是,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情形”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当然不能作为此处禁止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中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履行工作职责与意外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上应尽的义务的行为。如果职工在履行自己职务义务的过程中,因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害,便符合该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的致害原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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