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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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你解答:?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有医院的检查证明,当时没有申报,事后还可以补办工伤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16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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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职工,某天上午在焊接配件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粉碎性骨折,当时该工厂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李某自己也没有申请认定,但住院时的诊断证明、住院手续等材料均有留存。事故发生两年后李某才想起此事,试问: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有医院检查证明,当时没有申报,事后还可以补办工伤吗?

律师答疑

劳动者发生因工负伤的情形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及时地去申报工伤,超过时间的一般不能再补办。《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同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若当事人需要首先确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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