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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刑事案件之-盗窃罪

发布者:石岩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9日 10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16 刑初1914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86119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 汉族,中技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XX20227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XX三看守所,辩护人石X,天津XX律师。辩护人王XX,天津XX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刑诉〔20221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陈XX、郑XX、王XX、李XX犯盗窃罪,于202211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110日、228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 公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不可抗拒的原因, 本院于20221220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23110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周XX经与被告人陈XX预谋,伙同被告人王XX、郑X 国、李XX,在被告人李XXXXX一厂运送山东XX; XX公司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聚合物)的过程中,采取调 包方式盗取山东XXXX公司的聚合物10吨。经天津市 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聚合物单价为16840/吨。被 告人周XX、陈XX、王XX、郑XX、李XX盗窃价值为人民币16.84万元。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 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扣押、辨认笔录、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陈XX、郑XX、王X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五被告人具有坦白, 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郑XX、王XX、李XX具有从犯情节, 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 陈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郑XX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 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 XX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退赔被 害单位经济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并 适用缓刑。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陈XX具有自首、认 罪认罚情节且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 被告人陈XX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 以被告人郑XX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退赔被害 单位经济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XX依法减轻处罚 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王XX具有从犯、 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为由,请求人 民法院对被告人王XX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XX 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李XX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 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XX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1月至2月间,被告人周XX与被告人 陈XX预谋后,唆使被告人李XX利用为山东XX 公司配送货物之机,多次将货物运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XX光 明大道延长线与长庆路交口西南XX大院内,在被告人郑XX、王XX等人的协助下将山东XXXX公司发送给XXX 一厂的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聚合物)通过调包方式非法占位己 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的五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盗取山东XXXX公司所有的上述货品共计10吨;经鉴定,价值总计人

民币16.84万吨。

被告人陈XX、王XX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XX、郑XX、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海 滨街光明大道延长线与长庆路交口西南XX大院内聚合物(含真品、 假品、来源不明物品)、氨盐330袋、工业盐78000千克、叉车 2台、缝包机1台、电子秤2台、混合搅拌机2台,扣押被告人 郑XX名下手机一部,被告人王XX名下手机一部;纤聚合物(真 品)已发还给相关失主,被告人王XX名下手机已发还,其他物 品尚在公安机关扣押,未向本院移交实物。另,在法庭审理阶段, 五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山东XXXX公司就经济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高XX、顾XX、赵XX、孙XX、管XX、潘XX、魏XX、位XX、裴XX、王XX、苗XX、崔XX、唐XX、王XX、黎X、于XX、唐XX、赵X、张XX得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具及调取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电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买卖合同,情 况说明、发货明细、通话记录、监控抓拍截图、车辆信息查询表, 证明、租赁协议等,中国XX天然气集团公司钻井液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 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原天津市大港区 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 五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陈XX、郑XX、王XX、李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 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就被告人陈XX、郑XX、王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人陈XX、王XX虽能自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首次进行讯 问时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XX系被公安机关持传 唤证传唤到案,三被告人均不具备自首情节所要求的条件,依法 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周XX、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XX

XX、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 应当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后就经济损害赔偿问题与被害单位达成 和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均可从轻处罚。就五被告人 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周XX、陈XX、郑XX、王XX、李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 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2022419日起至20254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2022817日起至20258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

三、被告人郑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33日起至20239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34日起至20236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2022716日起至20233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公安机关扣押的聚合物(已发还真品除外)、氨盐330 袋、工业盐78000千克、叉车2台、缝包机1台、电子秤2台、 混合搅拌机2台,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被告人郑XX名下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告人郑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杨云霄

O二二 三月一日


石岩,女,汉族,现任天津市华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顾问、合同、婚姻家庭等业务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