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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检察院抗诉要求加重刑罚,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发布者:张雷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非法经营罪)

代理阶段:二审(终审)

代理律师:张雷律师 | 北京市盈科(某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身份:原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案件结果: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检察院以“不构成从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抗诉,维持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当事人在检察院抗诉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保住原审量刑。

一、案件概要

(女)与系同居关系。20235月至20244月,二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他人处购进烟丝、空烟管,并租赁场地雇佣工人加工生产空烟管,加价销售至多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宣判后,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为从犯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张雷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围绕“从犯认定正确、量刑适当”等核心要点进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案情简介

20235月至20244月,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烟丝、空烟管,并于202310月至20242月在某县某镇租赁厂院内雇佣工人加工生产空烟管,通过驾驶轿车直接送货等方式,销售至多地,销售给韩某某、吕某某等十多人。202441日,烟草专卖局在租住的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烟丝280公斤、空烟管72箱。经查,二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3万余元,违法所得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不应认定为从犯、量刑畸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围绕从犯认定、量刑适当性等核心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二审)

1. 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2. 原判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是否量刑畸轻?

3. 涉案部分烟片、烟沙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犯罪数额是否存在认定错误?

四、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在二审阶段,围绕以下要点展开有力辩护:

1. 坚持从犯认定,成功抵御抗诉

张雷律师提出:虽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资金、帮助开车、管账等,但其并未参与核心决策,对犯罪的完成不具有决定性作用。组织策划、直接参与和实施非法收购、销售等核心环节与关键行为,系主犯;根据安排提供辅助性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2. 论证量刑适当,无加重必要

原判认定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适当。检察院要求加重刑罚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精确数额辩护,成功核减部分犯罪数额

张雷律师提出:处购买的烟片、烟沙(共计1075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烤烟或名晾晒烟,依法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将1075元从犯罪总额中扣除,虽然核减数额较小,但进一步夯实了原判认定数额的合理性。

4. 证据辩护:否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针对检察机关在抗诉中提出的证据问题,张雷律师坚持认为,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的物证、书证来源清楚、手续齐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被扣押物证来源清楚,足以证实本案存在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五、法院裁判要点(二审)

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 关于从犯认定:组织策划,直接参与非法收购、销售等核心行为;明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仍根据其安排提供资金、实施帮助开车、管账等行为。并未参与核心决策,对犯罪的完成不具有决定性作用,虽提供过经济支持,但并未主导非法经营活动,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认定该事实并无不当。

- 关于犯罪数额:无相关证据证实处购买的1075元烟片、烟沙系烤烟或者名晾晒烟,将该部分认定为烟草专卖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扣除。原判认定其他部分数额正确。

- 关于量刑: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虽二审认定部分事实发生变化,但并不足以影响本案量刑。

- 判决结果: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六、案件结果与意义

判决结果(纯文档形式):

一审判决: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从犯,减轻处罚)

检察院抗诉请求:

- 主张不构成从犯,要求加重刑罚

二审判决:

-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与一审相同)

实际效果:

- 在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加重刑罚的极端不利局面下,成功保住了原审对当事人有利的从犯认定和量刑;

- 当事人避免了被加重刑罚的风险(如被改判为四年以上甚至更重);

-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核减了1075元犯罪数额,进一步夯实了原判的合理性。

本案典型意义(体现律师能力):

1. 成功抵御检察院抗诉,保住有利判决:在检察机关以“不构成从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张雷律师通过扎实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从犯的认定和量刑幅度。抗诉案件中维持原判,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最好证明。

2. 精准把握从犯认定标准:张雷律师准确区分了“主犯”与“从犯”的认定标准,指出虽参与了部分行为,但并未参与核心决策,对犯罪完成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该观点被二审法院完全采纳。

3. 数额辩护精准有效:通过细致审查证据,成功将无法证明属于烟草专卖品的1075元从犯罪数额中剔除,虽然金额不大,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的物品都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4. 综合运用多项从宽情节:从犯、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组合运用,使得原判量刑经得起抗诉审查,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量刑适当”。

5. 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张雷律师坚持物证、书证来源清楚、手续齐全,二审法院认定相关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有效维护了原判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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