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撤销共同遗嘱的行为无效

发布者:王国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继承 |5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撤销共同遗嘱的行为无效

案件简述:

   沈某娣与张某祥系夫妻。张某午、张某宾系沈某娣与张某祥之子。

   2002年5月,张某祥取得了北京西直门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6月,张某祥取得了北京市百万庄房屋产权证。

2008年7月20日,张某祥、沈某娣立书面遗嘱,主要相关内容为:西直门房屋,是1996年用张某宾在南礼士路X号的筒子楼和张某祥在百万庄大街的筒子楼合并,冠以张某祥的名字分给我们的。因此张某宾对西直门房屋应有一半的建筑面积31.2平方米,张某祥有一半的建筑面积31.2平方米。我们夫妻二人决定,张某宾继承百万庄房屋,张某午继承西直门房屋;由于西直门房屋面积等自然条件欠缺,给付张某午10万元房贴;张某午、张某宾应精心赡养父母,如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则取消其继承上述房产的资格;此遗嘱所列原则,今后一概不得变动。立遗嘱人张某祥、沈某娣签字,长子张某午、次子张某宾签字,见证人沈国海签字。

2008年8月22日,张某午、张某宾签署兄弟协议书,表示坚决执行遗嘱所列原则。

2008年8月26日,张某祥与沈某娣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下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百万庄房屋和西直门房屋均归沈某娣个人所有。

2008年8月26日,沈某娣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下,作出遗嘱表示:百万庄房屋与西直门房屋是我与配偶张某祥婚后取得,我夫妻已经约定两处房产归我个人所有。我们共有两个孩子,长子张某午、次子张某宾。经慎重考虑,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百万庄房屋,全部留给张某宾个人所有;在我去世后,西直门房屋,全部留给张某午个人所有。

2009年2月14日,张某午收到了张某祥、沈某娣依据2008年7月20日遗嘱,给付的房贴10万元,并书写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父母给付的房贴10万元。

2014年11月8日,张某祥去世。

2017年3月2日,沈某娣撤销了在方正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

另查,张某祥与沈某娣作出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书后,未实际将百万庄房屋和西直门房屋的产权证,过户登记至沈某娣名下。目前,百万庄房屋和西直门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张某祥名下。

基于以上事实,沈某娣以张某午和张某宾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本案所涉的西直门房产和百万庄房产均归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宾、张某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1、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订立遗嘱,该遗嘱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的形式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该共同遗嘱即为有效之遗嘱。

   2、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违背另一方的意愿改变或撤销共同遗嘱的内容。夫妻一方私自撤销共同遗嘱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2009年2月14日,张某午收到了张某祥、沈某娣依据2008年7月20日遗嘱,给付的房贴10万元,并书写了:今收到父母给付的房贴10万元。由此法院认定,此时父母张某祥、沈某娣仍在坚持履行2008年7月20日所立遗嘱的内容。即,由于存在2008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2008的沈某娣的遗嘱公证书的作出,并未影响到张某祥对2008年7月20日遗嘱的坚持。张某午的收条亦写明是收到父母给付的房贴10万元,故此时,张某午亦应当明知父亲张某祥在坚持履行2008年7月20日遗嘱。2008年沈某娣遗嘱公证书的撤销,影响了张某祥坚持履行的2008年7月20日遗嘱内容。故此,沈某娣在张某祥去世后,单方撤销2008年遗嘱公证书的公证内容欠妥。据此,驳回沈某娣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沈某娣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对沈某娣主张西直门房产和百万庄房产均归其所有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沈某娣的上诉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