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程、**天(实习),河南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
被告:丙。
甲与乙、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侯啸天到庭参加了诉讼,乙、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中成药费、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共计23991.71元及利息(利息以23991.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乙于2022年2月15日进入原告医院就诊,经我院初步诊断,乙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于同日办理了住院手续,共计住院308天,在2022年12月30日办理了出院手续。现被告已出院,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各项费用,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一再拖延,拒不支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乙与丙系夫妻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2022年2月15日,丙陪同乙到原告医院就诊,同日办理了乙住院治疗手续。丙签署了《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非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等多份文件。2022年12月30日,乙办理了出院手续,住院天数308天。期间产生住院费用共计70508.33元,扣除医保负担及预缴金额1000元,余23991.97元应由被告自行负担。
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对话内容显示:丙明确表示愿负担乙住院期间的所有花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甲与乙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医院负责为乙治疗精神疾病,乙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诊疗费用。丙与乙为夫妻关系,明确表示愿负担乙住院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诊疗费用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综上,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乙、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成药费、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共计23991.71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以23991.7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