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发布者:杨君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302人看过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对于存在保证人的借贷关系,还应受到保证期间的规制。


民诉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的诉请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对此提出抗辩的,原告的胜诉权即归于消灭。对于诉讼时效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1. 借贷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 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


3. 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


4. 虽然出借人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约定有保证人,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认定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情况下,因保证人可以要求出借人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故在借款人不能清偿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则自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