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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者:杨君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8日|分类:保险理赔 |481人看过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1.提出申请



诉前、诉中、仲裁前、仲裁过程中以及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均可以申请。





2.提交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通过相关证据材料;


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可以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法院也会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具体财产线索指的是被执行人:


银行(开户行、户名、账号);房地产(地址和权利人名称以及产权证号);车辆(车主姓名和车牌号);证券(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股权(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其他财产(需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3.提供担保



诉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若无法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于担保数额,若申请保全被告多少财产,即需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具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





4.法院裁定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


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保全执行



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执行机构则会根据被保全的财产类型,要求银行保险金融、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6.解除保全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其他情形。


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申请人若未及时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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