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远|时间:2024年02月07日|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及原告撤诉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初86号
原告:深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XXXX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连云港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XXX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XX。
经营者:X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连云港XXX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XXXX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30万元。原告深圳安馨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律师点评:
首先,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对象是指被控侵权设计产品实物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图片或照片,当侵权产品的实物无法当庭展示时候,实物照片如果真实反映侵权产品的客观情况和设计特征,法院一般同意将侵权产品的照片与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比对,必要时也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如果无法通过市场渠道获得侵权产品,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获得侵权产品。
其次,作为被告,常见的抗辩思路为现有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不侵权抗辩、在先使用抗辩。每一种抗辩思路,都需要专业、细致的研究。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此类案件,专业性较强,不可大意,需要把案情和司法解释充分结合,具体分析。本案之所以经过一次庭审之后原告最终撤诉,很大程度上,本案根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控侵权设计只是看起来更像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