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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者:刘嘉蕊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9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刘X,男,2003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xxx派出所管内,住湖南省隆回县xxx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决定,于20237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11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616日,被不起诉人刘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该张银行卡单向流水共计902826.47元。其中,长春市二道区被害人被骗钱款400000元转入。被不起诉人刘X未获利。

本院认为,刘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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