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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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普法: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548人看过

一、债权转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转让:(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债务加入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注意: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债务转移,因为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同一笔债务,增加了债务人,有利于债权实现和保障,故只要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即可。


提醒:如有相关民事纠纷,可咨询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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