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阅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并听取委托人(A公司)的陈述,律师确认以下事实:2021年某月某日,B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B公司购买300吨货物,单价为14300元/吨,总货款为4290000元。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向B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145000元并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但B公司仅向委托人供给60吨货物,后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拒绝供给剩余240吨货物。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依法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辨法析理,敦促B公司及时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及时自愿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故双方之间的经济合作纠纷,在律师的介入下,得到快速圆满解决,维护了委托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利于双方之后的继续经济合作。
《孙子兵法》说: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本案以非诉的方式,快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需要打官司,可以说是取得了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