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40820**********

  • 执业机构: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律知识讲解: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消费,监护人是否可以追回该款项?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660人看过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情况比较常见,有的涉及大额钱款,令不少家长头痛。有一段时间,笔者遇到不少当事人法律咨询,其中一个普遍问题就是:自己的孩子在手机上玩游戏充值,或者在网络直播平台受到主播诱导而打赏大额钱款,家长能否依法追回?今天就来结合一个典型案例讲解介绍这个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特别是家长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解

《民法典》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规定,看起来比较复杂,但其实是按照年龄与智力程度即是否具有辨认能力进行区分和规定的。首先,按照年龄进行区分,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有个例外,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根据自然人的辨认能力即智力因素进行区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辨认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说按照年龄划分是形式或外观判断,则按照智力程度或辨认能力划分属于实质或内在判断。二者相结合,才能得出科学的判断和结论;如果二者相矛盾和冲突,则实质判断优先,即辨认能力优先于年龄因素。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区分的法律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程度不同,那么,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能够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定代理。第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成年人,一般情况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络消费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就需要由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存在退款问题。对于未成年人,有两种,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已述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不存在先实施、后由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故这种情况下的网络消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存在退款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存在先实施、后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现实中比较常见,多讲几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如果不是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独立实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事后追认。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则未成年人此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果事后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未成年人此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以退款。这就是对《民法典》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比较充分、全面的理解。如果能够掌握这个知识点,那么,今后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申请退款之类的案件或问题就非常熟悉、不再迷茫了。

理论讲解的好处是纲举目张、醍醐灌顶、全面透彻,不足之处是有些抽象、不够生动形象具体。下面,结合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出生于2011年,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张小某于2022年4月19日晚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手机通过某直播平台,在主播诱导下通过原告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点卡专营店”5949.87元,用于购买游戏充值点卡,共计4笔。该4笔交易记录发生在4月19日21时07分53秒至21时30分00秒。原告认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原告手机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从被告处购买游戏充值点卡达到5949.87元,并且在当天相近时间段内向其他游戏点卡网络经营者充值及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等消费10余万元,显然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范围,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充值款5949.87元。

【案例分析】如果你是法官,对于这个案件,你会如何判决?经过前面的讲解分析,对于这样的案件,就比较好处理。我们来看,本案未成年人张小某出生于2011年,那么,他在使用手机消费的时候是多大?2022年4月19日进行的消费,所以,当时他约11岁,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讲解,他属于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看,他干的是什么事?网络游戏充值及网络直播打赏,共计10余万元。这样的大额消费,与他的年龄、智力程度是否相适应呢?显然不相适应。对于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自己不能独立实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事后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顺便提一下,在网上经常看到有人说法律效应,这是不专业的说法,专业法律术语应该是法律效力】。具体到本案,张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原告张某某并未代理该民事法律行为,也并没有同意,事后也没有追认,故张小某的该网络游戏充值及直播打赏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张某某有权要求相关收款单位退款。下面,我们来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使用其父支付宝账号分4次向被告经营的点卡专营店共支付5949.87元,该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现原告对张小某的行为不予追认,被告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原告。依法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5949.87元。  这是一起典型案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小结

本文从法律规定、法理、典型案例三个维度,详细讲解分析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标准、法律意义等重要知识点,重点分析了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消费退款问题。相信阅读本文后,大家对该类问题不再困惑、迷茫。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案件,自己不懂如何处理维权,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维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