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需要具备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关于共同意思表示,既包括双方都签字同意,也包括一方签字同意,另一方事后追认。关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必须进行实质判断而非形式判断,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内部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第三人(债权人)不知情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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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蔡某某、王某某主张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周某某、刘某某提供抵押担保在某农商行借款120万元,后周某某、刘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该农商行起诉后,经案一审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皖0827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由周某某、刘某某偿还该农商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农商行有权对蔡某某、王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案后经执行,将蔡某某、王某某所有的房地产作价1309813元,交付该农商行抵偿周某某、刘某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等。
另,2014年11月8日,蔡某某、周某某与案外人刘某2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周某某将对刘某2享有的债权128万元转让给蔡某某,视为蔡某某以其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向银行履行了清偿,即周某某从该农商行借款120万元的本息由蔡某某直接清偿,蔡某某无权再向周某某追偿,如银行借款由周某某偿还,则周某某有权要求蔡某某偿还该128万元。当日,刘某2向蔡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因蔡某某向刘某2主张权利无果,遂于2015年7月22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66号民事判决,以蔡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债权的有效存在为由,驳回了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刘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案涉银行借款,已经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周某某、刘某某承担偿还责任,故刘某某抗辩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其抗辩主张与周某某离婚时约定该债务由周某某承担,但该约定依法只对内(周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有约束力,对外没有约束力,故其主张不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判决:周某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蔡某某、王某某代偿款130981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8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